卓尼县司法局一名工作人员酒后驾车造成人员伤亡受党纪政务处分
2020年12月19日20时15分许,杨尕藏酒后驾驶车牌号甘P·AQ100“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卓尼县柳林镇绍藏路1公里处超车过程中,造成受害人一死一伤的危害后果。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尕藏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时杨尕藏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2.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驾驶车辆的车速为70km/h-72km/h,属超速驾驶机动车。杨尕藏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卓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杨尕藏身为共产党员、司法局工作人员,理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但其法律意识淡漠,自我要求不严,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的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国家法律规定,被卓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已生效),严重损害了共产党员的形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杨尕藏开除党籍处分。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卓尼县监察委员会卓监函(2021)2号《关于杨尕藏处理意见的移送函》经2021年4月27日卓尼县司法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尕藏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