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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受党纪政务处分

来源:卓尼县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1-11-20

2019年8月24日,新建康卓二级公路麻地湾村路段发生一起致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卓玛才让同志存在以下违反纪律和国家法律规定的问题。

(一)卓玛才让同志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

该案交通肇事者为了保住驾驶证、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通过其保证人请求卓玛才让“帮忙”,并先后向卓玛才让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6万元,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卓玛才让并没有以职权干预案件的办理,对交通肇事者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而且在2020年10月30日和11月8日,卓玛才让分两次将收受的6万元退还给保证人。

(二)卓玛才让同志违反党的工作纪律。

该起交通肇事案办理中存在的程序错误:对两份不属于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未审查;对尸检报告、车辆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经依法送达而是委托他人送达,导致该文书没有送达被害人家属而由他人签名等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问题;而且该案未经审批错误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同时未经重新立案侦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等违法问题。卓玛才让同志在该案侦查办理过程中责任性不强,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上述问题,对该案侦查、审查和审判造成了影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卓玛才让同志作为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对案件办理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被审查人卓玛才让同志身为中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安交警大队领导,从事执法公务工作,以为交通肇事者“帮助”为名,收受其“活动礼金”6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同时卓玛才让同志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未严格审查复核、办案程序不规范,在案件不具备提起公诉的条件下,两次移送起诉,两次撤回起诉,失职失责,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鉴于卓玛才让同志在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前,主动向组织交代了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卓玛才让同志的两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请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卓玛才让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时,经县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卓玛才让政务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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