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县纪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县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县纪委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县纪委受理复议复查的,应由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县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从受理复议复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结案后形成复议、复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