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委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县纪委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非县纪委委员的乡镇纪委书记和县直部门纪检组长可列席。
2、全委会议事范围:
(1)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2)学习中央、省委、州委、州纪委和县委的重大方针、政策,讨论贯彻落实的措施、意见;
(3)听取和审议县纪委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工作安排意见;
(4)讨论上报县委、州纪委的其他重大事宜。
3、全委会由书记主持,必要时可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
4、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全委会须做记录,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