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纪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常委会议事范围:
(1)学习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州委、州纪委和县委的重大方针、政策,传达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讨论研究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县纪委内部的重要问题;
(3)讨论县管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讨论决定、批准、改变或撤销对县管党员干部的处分;
(4)听取派驻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5)讨论提请全委会讨论的工作报告、议题等。
3、常委会由书记主持,也可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主持。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有关室准备。
4、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事项,应事先由主管常委或副书记提出意见,经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提交常委会讨论。
5、提交常委会讨论的文件,主管常委和副书记要认真审核把关。凡属案件处理方面的材料,要符合审理程序。其他事项,应事先由主办室提出意见。
6、常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常委参加方能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对讨论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7、常委会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当在会前一天通知各常委。
8、常委会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对重要问题的意见不一致时,先进行协商,然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书记办公会议和常委个人在分管工作中做出的决定。
9、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管常委和副书记应组织或督促有关室抓紧办理,尽快落实。
10、常委会应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宜于公布的,可发给各室和有关单位。